劍走偏鋒的大明_第1091章 律法改革(2)

作者:郁雨竹·1個月前

比如盜竊、逃役逃稅,以及貪汙的連坐之法。

摺子剛遞上去就遭到大量的反對,更是有史直接指著薛韶的鼻子罵他國賊,這是在給貪汙吏大開方便之門……

薛韶直接省去當中關於人攻擊的攻訐,只當沒聽見,一一陳述他主張改革的原因,並一一解疑駁斥他們的觀點。

對於貪汙賄的刑,他基本沒有改變,甚至對一些貪汙數額巨大的親眷連坐,他也不曾改,只是希能減連坐的範圍。

“譬如堂親,親兄弟尚且明算賬,年之後各奔東西,何況堂親?”薛韶道:“他們或許只年見過,不曾其恩惠,一遭犯罪卻牽連,豈不無辜?”

“哼,這只是你的假設,家族之同氣連枝,這樣的貪,必是一人得道犬飛昇,怎會不幫扶親友?貪之左右有不其恩惠的,他們都是國賊、民賊,豈能放過?”

薛韶道:“若有徇私之舉,大可以過大理寺查明,從犯自有從犯的罪名。”

《大明律》承自元朝,而元朝承自宋律,只是大致沒有改變,細小微初卻做了不增添和刪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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