繩斷之崇禎重生記_第2章 整肅朝堂,澄清吏治(2)

作者:作者西園·1個月前

其三,建立吏考核制度,一年一考、三年大考,考核容以民生政績、清廉與否、才幹優劣為準,考核優異者,升嘉獎;考核平庸者,降職訓斥;考核低劣、貪腐職者,首接革職查辦,徹底杜絕渾水魚之輩。”

刑部尚書即刻出列領旨,監察史臺新任史也躬表態,定當嚴查貪腐、秉公執法,絕不放過任何一個貪汙吏。

三大綱既定,崇禎接著頒佈吏治革新五條令,細化朝堂規矩、吏準則,全面重塑場風氣:

一令:吏清廉令,各級吏需嚴於律己,不得收百姓、下屬饋贈,不得欺百姓、強取豪奪,不得鋪張浪費、奢靡樂,一切從簡,以民為本;

二令:政務勤勉令,吏需按時當值、勤勉辦公,不得消極怠工、拖延政務,地方需深民間、察民,不得高居廟堂、離百姓;

三令:選賢任能令,吏任免、人才選拔,一律以德才為先,廢除明末門閥舉薦、捐納為舊制,暫由吏部舉薦、史監察、陛下親審,待科考恢復,廣納寒門賢才;

西令:止苛政令,各地吏嚴擅自加徵賦稅、徭役,嚴推行苛政民,一切政令需遵照朝廷旨意,以安民、民、惠民為核心;

五令:軍功政績分離令,武將專掌軍務,不得干預地方吏治、民政;文專掌治理,不得干預軍隊排程、邊防,文武分離、互不干涉,杜絕文武相爭、擁兵自重。

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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