玄楨記_第105章 民法十策?卷一?甲五章?糧分之策(2)

作者:青燈輕劍斬黃泉·2個月前

秋收結束後十日,完全村糧食收穫數量的統計、核算工作。核算小組需加快進度,逐戶統計、逐戶核算,及時形核算清單,完公示前的準備工作,確保核算工作不拖延、不、無差錯,為後續分配、上、儲存工作奠定堅實基礎。

秋收結束後十五日,完屯民自用糧食的發放工作。由村社、屯長協助,逐戶發放自用糧食,核對戶主份、發放數量,由屯民簽字確認,確保屯民及時獲得自用糧食,保障日常食用與儲存需求,不耽誤屯民生活安排、冬春儲備與種子留存。

秋收結束後三十日,完衛城糧食的上、驗收工作與村社儲存糧食的庫、登記工作。村社統一組織運輸,將上糧食運往衛城,配合衛城完驗收、登記;同時,將村社儲存糧食全部庫,完登記備案,確保糧食妥善儲存、排程有序。

時限之制需嚴格執行,責任到人、層層落實。若因特殊況(如雨天氣導致糧食晾曬延誤、運輸阻)無法按時完,需由村社及時上報衛城,說明況、申請延期,經衛城批准後,方可延期完,避免無故拖延、敷衍了事。

災荒發放之規

村社儲存四糧食,核心用途為應對災荒、解民困厄、穩定民心,故立災荒發放之規,明確發放條件、發放標準、發放流程,確保災荒之時,糧食能夠及時、準、公平發放,解民困、穩民心、固屯基。

發放條件明確,遇乾旱、洪澇、蝗災、冰雹等自然災害,導致屯民顆粒無收、食無著,或糧食減產嚴重、自用糧食不足以保障基本生計時,立即啟災荒糧食發放機制,用村社儲存的糧食,為屯民提供救助,杜絕屯民因飢寒而逃亡。

發放標準公平合理,按屯民人口定量發放,每人每日發放糧食數量固定(據邊地糧食儲備況明確定量),確保基本溫飽,不偏袒、不克扣、不徇私;優先保障老弱病殘、貧困家庭、孤寡老人、孤兒的糧食供應,此類群發放數量適當加倍,確保其不致飢寒,穩定屯民隊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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