玄楨記_第184章 民法十策?卷九?壬四策?教化之策(2)

作者:青燈輕劍斬黃泉·1個月前

未完教化或核查不合格者,暫緩履職、限期整改。

常態廉政教化規制

廉政教化,非一時之功、非一蹴而就,當常態化推進、長效化落實,不可半途而廢、不可敷衍塞責。吏任職期間,衛城每月定期組織一次廉政教化之儀,持續鞏固教化之效、強化思想引領,使廉心常駐、廉行常存,始終堅守廉潔底線。

教化之儀實、合邊地實際,重點涵重溫《箴》核心要義、研讀古今廉吏案例、觀瞻廉政碑接警示、流廉政研學心得,引導吏在重溫中深化悟、在案例中汲取教訓、在警示中警醒自勉、在流中共促提升。

同時,針對新任職之僚屬、小吏,同步推行上任教化流程,確保廉政教化無死角、不節、全覆蓋,無論新老吏,皆能常態化廉政教化,時刻自省自警、堅守廉規,始終保持廉潔履職之思想自覺與行自覺。

廉政誓言踐行規制

誓言既立,當踐之於行、守之於恆,言出必行、諾出必踐。當明定踐行之求、強化約束之力,明吏需以廉政誓言為日常行為之準則,一言一行皆恪守承諾、一舉一皆合於廉規,不得違誓失信、不得言行不一,不得違、不得貪腐徇私。

吏任職期間,若有違背廉政誓言、行貪贓枉法、徇私舞弊、欺邊民等之舉,一經查實,不僅要追其貪腐之罪、失職之責,更要究其違誓之過,從嚴懲、絕不姑息,以顯誓言之威嚴、廉規之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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