玄楨記_第185章 民法十策?卷九?壬五策?監督舉報策(2)

作者:青燈輕劍斬黃泉·1個月前

重賞者,乃激邊民士卒參與舉發之關鍵舉措,當明定賞銀之標、規範發放之序,確保賞銀足額髮放、及時送達,不打折扣、不、不稽延,以厚賞銀錢鼓全民舉發之熱忱,昭朝廷懲貪肅吏、激勵監臨之堅志。

明定規制,凡舉發信件經核查屬實、被舉發吏貪腐罪名坐實者,一律予舉發者賞銀十兩,賞銀由朝廷專項撥款、專款專用,不得截留、不得挪用、不得剋扣。

賞銀由巡統一負責發放,發放之時嚴循匿名之則,不核舉發者份、不追問舉發者資訊,可由舉發者自指定秘之地、託人代領,或由巡遣親信專人秘送,確保賞銀準達舉發者手中,既護舉發者私之安,又確保賞銀髮放及時、足額,真發重賞激勵之效,調全民參與監臨、揭貪反腐之熱忱。

舉報人保護規制

護民者,乃舉發之基、監臨之保障,當嚴定保護之規、強化保護之力,明定規制,任何吏、僚屬、差役打探、洩舉發者資訊,對舉發者及其親眷行打擊報復、誣陷迫害、刁難勒索之舉,確保舉發者及其親眷之人安、財產安,徹底消舉發者後顧之憂。

明追責之細:若有吏、僚屬試圖打探舉發者份、洩舉發資訊、向被舉發吏通風報信,一經查實,予以罰俸、降職置,節重者,罷免職。

若有吏對舉發者及其親眷行打擊報復、誣陷迫害、刁難勒索,無論節輕重,一經查實,依大吳律法從嚴論罪、絕不姑息,必要時牽連其宗族,以儆效尤。

全程負責舉發者保護之務,立秘保護之制,對舉發者及其親眷之資訊嚴封存,對遭威脅、迫害之舉發者及時予護,確保舉發者能放心舉發、無後顧之憂,真達“舉發無憂、護民有力”之效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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