永興二年的夏秋之,文華殿偏殿——如今皇太子朱雄英日常理政的“明法堂”,空氣裡瀰漫的不再是往日那種理急務的繃,而是一種更為深沉、系統、近乎“織網”般的氣息。數張巨大的紫檀木案拼湊在一起,上面攤開的並非尋常奏章,而是一卷卷、一摞摞經過初步整理、用不同絛捆紮標記的舊檔、草案、奏議彙編,以及大量用蠅頭小楷謄寫的摘要與修訂意見。容涵蓋《大明律》及其歷年增補案例、各部院則例、地方府章程、軍制條例、稅賦細則、科舉規章、乃至宗室管理、市舶司條規等等,浩如煙海,卻又被梳理得條理初現。
朱雄英坐於主案之後,並未執筆,而是凝神聽著面前幾位重臣的彙報。這幾位,有刑部尚書、大理寺卿、都察院左都史、吏部與戶部侍郎,以及兩位以通律例、作風嚴謹著稱的翰林院學士。他們是被太子專門召集,組“永興律法制度總纂局”的核心員,任務只有一個:在永興皇帝仁政民的大政方針下,對洪武朝三十餘年建立起來的各項制度,進行一次全面、系統、細緻的梳理、修訂、完善與整合, 目標是形一套更加嚴、清晰、公平、可作,並能適應永興乃至更遠未來的“永興法”。
“殿下,”刑部尚書手持一份剛修訂完畢的《大明律·戶律》部分草案,恭敬陳述,“關於田宅、婚姻、錢債、市廛等條款,臣等會同戶部、大理寺,己據永興以來‘永不加派’、‘鼓勵工商’、‘保護產權’之新政神, 進行了共計二十七增刪修訂。例如,明確‘永不加派’之‘派’, 涵蓋一切非經朝廷明旨、由地方私自加徵之錢糧、力役、料,違者, 主犯比照‘監守自盜’論,從重。 又例,商賈與農戶田產易, 契約需經府驗訖, 止地方胥吏以‘抑商’、‘護農’為名, 肆意刁難、勒索, 違者,許民告發, 查實嚴懲。新增‘海商’專條, 明確市舶司管轄許可權、商船出手續、貨分比例及糾紛置程式,力求清晰, 減尋租空間。”
朱雄英微微頷首:“可。律法之要, 在於定分止爭, 在於為政令護航。 父皇仁政,減免賦稅,律法便需確保此仁政, 不被任何中間環節扭曲、截留。 海商新條尤需謹慎,既要便於管理, 保障稅收,亦不可束縛過甚, 挫傷遠航拓貿之心。尺度,需反覆斟酌。”
“臣等明白。”刑部尚書記下。
大理寺卿接著奏報關於訴訟程式的修訂:“……以往地方訟獄,常有‘訟累’、‘淹滯’之弊。 此次修訂,明確各級衙門審理時限, 尋常田土錢債, 州縣需兩月結案; 人命重案,府級需西月審結上報。 超期無正當理由者, 主考記過。推廣‘狀式’, 規範訴狀格式,減胥吏借‘格式不合’勒索。 同時,強化大理寺、刑部對地方疑案、重案的複核與提審權, 防止地方枉法、出人罪。”
“時限規定,需務實,不可離地方實際,反致草率結案。 然‘訟累’之弊,確需革除。可先於南首隸、浙江等文教繁盛、吏員充足之地試行,積累經驗,再行推廣。”朱雄英指示道,“複核提審之權,乃朝廷張正義之最後保障,必須確保其獨立與權威。 都察院需加強對此環節的監察。”
“是。”大理寺卿與都察院左都史齊聲應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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