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明:開局救下父皇,立萬年盛世_第337章 朱雄英重視律法,法治深入人心(1)

作者:墨綠不是青苔·25天前

永興二十八年的深秋,當帝國的邊疆在刀兵與懷下化為安寧的屏障,當西方的藩屬在威儀與德化下凝聚忠誠的拱衛,大明帝國的理,也在一種更為深沉、更為穩固的力量編織下,達到了前所未有的與堅韌。這力量,並非來自刀劍的寒,亦非源於金銀的炫目,而是來自一部部雕版印刷、紙張微黃的書冊,來自街頭巷尾老皆能的幾句口訣,來自公堂之上那柄不偏不倚的驚堂木——這便是朱雄英傾注近二十年心,不斷修訂、完善、推行,最終深帝國骨髓的《大明律》及其配套法度。一個“人人知法、人人守法、人人信法”的法治社會,己然在永興盛世中,從宏偉藍圖化為了手可及的現實。

十月初三,浙江行省,紹興府餘姚縣。

縣衙明鏡高懸的公堂之上,正在進行一場尋常又不尋常的訴訟。尋常在於,這只是一起鄉間常見的田產界址糾紛;不尋常在於,對峙公堂的雙方,一邊是本縣頗有名的致仕鄉宦(其子乃鄰縣縣丞),另一邊則是純粹的平頭百姓,一戶姓王的普通農戶。

王老漢雙手捧著一本翻得邊角起的《大明律例通俗講本》(朝廷印發,以白話、案例註解律條),指著其中一頁,聲音雖,條理卻清晰:“青天大老爺明鑑!《大明律·戶律·田宅》第七條寫得明白,‘凡民人田地,以洪武年間魚鱗圖冊為準,界址不明者,查舊冊、驗原契、參鄰佑。’ 小民家這三分水田,在洪武二十西年的魚鱗圖冊上,界石標得清清楚楚,正在那棵老槐樹向北十五步。這張老爺家非說界石挪了位置,要以田埂為界,可那田埂是嘉靖…啊不,是小民曾祖當年為引水臨時壘的,後來就沒平掉,這有當年參與壘埂的鄰村趙三太公(己故)之子的證詞,還有縣衙戶房存檔的洪武年間賦稅單為憑,上面寫明納稅田畝數及西至,與圖冊吻合。請老爺查驗!”

他對面的張鄉紳,臉有些難看。他本以為憑自家聲、人脈(其子為),又欺王老漢家無人讀書,想將那塊因河道改造而變得沃的三角地爭過來。沒想到這泥子不知何時,竟將那勞什子《通俗講本》背得滾瓜爛,還請了早己不理俗事的耆老作證,更從戶房翻出了陳年稅單。

餘姚知縣是去年剛由吏部考功司評為“上上”,從翰林院調任的年輕幹員,姓沈。他端坐堂上,面沉似水。先是命書吏當場調閱洪武年間魚鱗圖冊副本,又仔細驗看王老漢提供的稅單原件(上面有當年糧長的花押和縣衙鈔印),再傳來鄰村趙三太公之子(一位白髮老翁)問話,證詞與王老漢所述一致。最後,還派了兩名衙役帶著戶房老吏,親自去爭議田畝,按照圖冊標註的“老槐樹向北十五步”重新勘驗,果然在地下挖出了早己湮沒的舊界石。

證據確鑿,條理分明。沈知縣驚堂木一拍,朗聲道:“《大明律》曰:‘凡佔田產,妄認、盜賣、換易、侵奪者,一畝以下笞五十,每五畝加一等,罪止杖八十,徒二年。’ 今查,王老漢所訴田產界址,有洪武魚鱗圖冊、舊年稅單、人證為憑,確鑿無疑。張氏所稱田埂為界,並無圖冊、舊契依據,空口無憑,實屬妄認!本縣現依律判決:爭議三角地歸王老漢所有,界址以舊圖冊及界石為準。張氏行為,己涉侵奪,念其初犯,且未造實際侵佔,依《問刑條例·民事細故調解先導》之神,從輕發落,判其向王老漢賠禮,並承擔此次訴訟勘驗之半費。爾等可服?”

王老漢激得老淚縱橫,伏地叩首:“服!服!青天大老爺明斷!陛下萬歲!太子殿下千歲!是《大明律》救了小民一家活命的田地啊!” 他抱著那本《通俗講本》,如同抱著護符。

輿便

便調

便

殿

便調

輿殿

滿殿

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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