重生之廢物皇太子_第267章 改革的代價(2)

作者:愛吃花樣棗饅頭的蕭闕·2個月前

“一、凡大明臣民, lawful (合法)所得之土地、房屋、貨、工坊、、銀錢等一切財,其所有權朝廷保護。非依朝廷明定律法,經有司公正審訊判決,不得任意侵奪、罰沒。此謂‘私有財產權不可侵犯’。”

這一條,首接回應了工商業者最大的恐懼——政權更迭或員任意征斂導致財富不穩。用明確的法令形式,為新興的工商業資本和軍功賞賜所得的財產提供了“護符”。儘管“合法所得”的界定權仍在朝廷,但這己是前所未有的保障。

“二、凡大明臣民,依朝廷所頒《新科舉章》、《工坊技藝評級令》、《軍功授賞令》等諸般法,所獲之功名、爵位、職銜、技藝等級、軍功勳賞,朝廷一承認,並保障其相應之待遇、榮譽及子孫蔭庇之權利(依新法規定)。”

這一條,肯定了新式選拔渠道(科舉、技藝、軍功)出的“新貴”們的政治和社會地位合法,給了他們及其後代明確的上升通道預期,鞏固了他們的忠誠。

“三、朝廷設立‘商事裁判所’、‘工坊糾紛仲裁司’等專門衙署,依新頒《商律》、《工坊管理則例》等,公正置錢債、合約、僱傭、專利等糾紛。嚴私刑、擅斷。”

這是嘗試建立適應工商業發展的新司法系,將經濟糾紛納法制軌道,減民間私力救濟和地方員的隨意,保護易安全。

“西、朝廷鼓勵通商惠工,興辦實學。對於有益國計民生之創新技藝、開拓商路、興辦工坊等行為,經有司核定,可予以稅賦減免、專利保護或朝廷褒獎。”

明確表達了國家政策導向,鼓勵工商業和創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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